Category: A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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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 493/7-8, Soi Rama III 64, Rama III Rd., Chong Nonsi, Yannawa, BKK 10120 1 2 3 ! # $ B1 904 !/ 6 ..$ !% *. 0 10250 $$ 3 ! 2 . .#& .3 . 2 .3 21000… read more BranchService_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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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資 源等事項,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三、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 前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或缺 額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五條 證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證交法 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本委員會行之。 證交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之行為或為公司代 表之規定,於本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 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 read more A_7_8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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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r Incorporated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Article 1 Basic of the Law Source These Systems are established and promulgat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4-1, paragraph 2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the “Act”), and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read more A_7_5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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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條 法源依據 本制度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稱「金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訂定之。 第二條 內部控制目的 本制度係由本公司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 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 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 二、公司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 及符合相關規範,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 三、確實遵守內控制制度及相關法令規章。 第三條 制定與修正程序 本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異議意見連同本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 亦同。 在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 入董事會紀錄,並送交監察人。 若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應經審計委 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第四條 內部控制組成要素 本制度及其執行、或自我檢查,應綜合考量下列組成要素,並得依實際 需要增訂之: 一、控制環境:係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控制環境包括公司 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事會及監察人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 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公司應建立內部行為 1 準則,包括董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 二、風險評估:確立各項公司目標,並與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考 慮目標之適合性、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 之舞弊情事,協助公司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read more A_7_5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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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r Incorporated & Taiwan Subsidiaries (collectively, “Acer”) Rules Governing Management of Personal Data 1. These “Rules Governing Management of Personal Data” are hereby promulgated in response to th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Law (the “Law”) and its relevant regulations. 2. All… read more A_7_18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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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台灣子公司 個人資料管理原則 第一條 為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訂定本原則以茲遵循。 第二條 各單位於新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已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需建立個人 資料盤點清冊,指定保管人、並於法務總處建立「個人資料保管紀錄表」。 第三條 因業務需求而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者,應提出申請,其流程如 下: 一、 提出申請表報請單位主管同意;待單位主管批准後,送至法務處及資訊技術 單位會審。 二、 法務處在收到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申請後,進行審核,待確認其內 容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後,安排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並會同申請單位與相關 人員填寫「個人資料保管紀錄表」。 三、 資訊技術單位在收到申請之會審時,依申請單位需求,評估、規劃與協助執 行相關技術支援。 四、 完成會審與相關評估後,報請總處(BU)以上主管同意。經總處(BU)以上之主 管同意之後,始得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 第四條 除執行法令規範義務外,以不蒐集、處理與利用特種(敏感)個人資料為原則。 第五條 個資之蒐集、處理與利用需符合個人資料登記表所載之目的,並以執行業務所需 之必要範圍為限。 第六條 個人資料保管單位依資料之種類、性質與項目,自行規範其單位之存取、刪除等 權限。 第七條 履行受委託業務而取得個人資料者,除委託者同意外,於受託業務執行完畢後返 還或銷毀個人資料為原則。 第八條 第三人因本公司委託業務而自本公司取得個人資料者,應於契約書約定第三人遵 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義務。 第九條 個人資料保管單位應指派專人管理資料並受理當事人查詢、更正與刪除等行使法 定權利之要求。… read more A_7_18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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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r Incorporated Regulations of Foreign Exchange Risk Management and Structured Deposit 1. Purpose According to the Company’s “Procedures of Asset Acquisition andDisposal”, these Procedures are hereby specified to manage foreigncurrency receivable, payable, asset & liability; to hedge the risk due… read more A_7_15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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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r Incorporated Procedures Governing Lending of Capital to Others Article 1 Applicability The Company shall not provide loans to others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below: The Company may provide loans to enterprises with which the Company hasbusiness relationship; where there is necessity… read more A_7_13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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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一條 資金貸與對象 公司除因業務往來、或百分之五十以上持股子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 要、或資金貸放預訂轉為股權投資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得依本程 序處理貸與他人(以下簡稱借款人)外,餘不得辦理資金貸與他人。 第二條 資金貸與評估標準 一、因業務往來之必要而向本公司借貸者,每筆借貸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 近一年內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 貨金額孰高者。 二、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向本公司借貸者,以百分之五十以上持股子 公司或預訂轉為股權投資而借貸之必要者為限。 三、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第三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查核之財 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其中因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貸與總額 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查核之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為 限。 二、因業務往來之個別對象限額 對每一借款人之限額,依下列情況分別訂定之: (一)本公司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企業,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十為限。 (二)本公司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之企業,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五且不超過該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三)其他借款人則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且以借款人之淨值 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三、因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個別對象限額 對每一借款人之限額,依下列情況分別訂定之: (一)本公司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企業,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十為限。 (二)本公司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之企業,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1 之百分之五且以不超過該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三)其他借款人則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且借款人之淨值之 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資金貸放預定轉為股權投資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逐案報予董… read more A_7_13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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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總 則 1. 本公司為完善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特訂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相關規定認定 之。 第二條:對子公司之組織管理 1. 非公開發行子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選任、解任、指派、改派,以 及其權責等相關事項,除依註冊地國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本公司董 事長及執行長,或董事長及執行長授權之權責主管核可之。 2. 公開發行子公司之法人或法人代表人董事(或監察人),其代表人之指派及改 派,以及相關候選人提名作業(如採候選人提名制),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外,由本公司董事長及執行長核可之。 3.子公司應提供下列文件副(影)本予本公司,如有變更時亦同:公司法人資 格及營業特許證明文件、公司章程暨其附則、董事會及股東會會議記錄。 上揭文件得依當地準據法規、商業慣例及本公司經營政策隨時調整之。 第三條:對子公司經營政策之管理 本公司應規劃公司集團整體之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原則,以供子 公司據以擬定相關業務之經營計畫、風險管理之政策及程序。 第四條:與子公司間往來之管理 1. 本公司應依照經營政策及核心事業政策,檢討與訂定本公司與子公司間之業 務區隔。 2.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之訂單接洽、備料方式、存貨配置等程序,應遵守本公 司相關規定,並經業務性質按本公司及子公司相關應用系統規劃之程序辦 理。 3.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應收應付帳款之條件與帳務處理程序,應按本公司一般規 定辦理。 第五條:對子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之監督與管理 1. 每年度以事業群或相當之業務單位為單位提交事業計畫及預算,經本公司董 事長、總經理或被授權之權責單位核可後據以執行。 2. 子公司如有轉投資其他企業事宜,應經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之權責單位核… read more A_7_11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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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 職 稱 國籍或 註冊地 姓 名 性別 選(就)任 日期 任期 初次選任 日期 主要經 (學)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 其他公司之職務 台積電全球行 銷業務資深副 董事長 中華民國 陳俊聖 男 2014.06.18 3年 2014.06.18 總經理 美國密蘇里大 學企業管理碩 士 木真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其他公司:註 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公司獨立董事 緯創資通(股)公司董事 南山人壽保險(股)公司董事 佳世達科技(股)公司董事 宏榮投資(股)公司法人董事 董事 中華民國… read more A_3_2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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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ire X1420 09/30/2011 作業系統 正版 Windows® 7 Home Premium 64-bit 處理器 AMD Phenom II X3 處理器 AMD Athlon II X3 處理器 AMD Athlon II X2 處理器 晶片組 NVIDIA nForce 430 系統記憶體 DDR3 1333 SDRAM,可擴充至 8GB (DIMM*2) 儲存裝置 ˙320GB SATA2 3Gb/s… read more AX1420